
近期,上海警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扰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整治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违规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违法行为,已查处违法案件380余起,行政处罚380余人,没收无人机110余架。
警方介绍,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行为。依据《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实施飞行活动的无人机,应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上进行实名登记,并将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张贴于无人机上,以便溯源。未在该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不实不全、登记后未按要求张贴合规标识均属于未经实名登记的表现形式。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机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以外的机型;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无人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无人机,无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的。
三是违规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区域上方空域以及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制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警方介绍了这些违法行为将面临的处罚。针对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的违法行为,《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针对违规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法行为,《条例》第51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46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上述“黑飞”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9日下午15时许,警方在巡查中发现,本市浦东新区某文化公园附近有一架无人机正在违规超高飞行,即迅速锁定飞手李某,电话告知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后,依法将李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李某是近期来上海旅游的外地游客,为更好地拍摄黄浦江江景,其在明知真高120 米以上空域为管制空域的情况下仍违规超高飞行。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9月8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注册在浦东新区一男子倪某名下的无人机近期有多次违规超高飞行的记录,遂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查,倪某是一名无人机爱好者,经常在浦东滨江区域使用无人机拍摄夜景,为了获取更好的拍摄视角,今年8月份以来,多次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超高飞行,最高飞行高度达300余米。目前,倪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无人机被依法没收。
9月5日下午,普陀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李某有多次违规操控无人机“黑飞”的违法行为,即联系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经查,为追求拍摄效果、博取流量,李某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滨江区域多次违规超高飞行,最高飞行高度达400余米。事后,为逃避处罚,李某将无人机快递给了外省市朋友。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无人机被依法没收。
警方介绍,目前查处的案件主要是飞手为了追求拍摄效果而违规超高飞行,违规飞行的多发区域主要是旅游景点、公园以及度假区周边。
对此,警方提醒广大无人机飞行爱好者在操控无人机飞行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黑飞”违法行为。警方将持续依法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扰序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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