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妇女报
生活隐私不是公共秀场
乱入的无人机该管管了!

本图片由AI生成。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恒
“我来拿衣服,看到窗外有一架无人机停在那儿,当时的反应是蒙掉的,就愣在原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小区发生的一幕让许多人感到不安。黄女士在家中洗完澡后,竟发现一架无人机悬停在七楼窗外。
随后,警方迅速找到“飞手”(无人机操纵者)——同小区隔壁单元业主,但检查存储卡后表示“未发现确切的偷拍内容”,无法认定存在偷拍行为。据该小区多名住户反映,深夜常有无人机贴近窗户飞行,引发隐私担忧。很多网友留言说自己也遇到过,有网友呼吁:“监管必须跟上!”
今年以来,无人机乱入、侵扰私人空间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2月,宋女士在海南三亚天涯区某酒店阳台泡澡时疑似被一架无人机偷拍;4月,上海长清路某温泉馆露天女浴池上空多次出现可疑无人机……
随着我国无人机产业的蓬勃发展,应用场景日益多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涉足相关产品。只要购买产品,根据使用说明,就能掌握操作无人机的基本技能,无人机的使用门槛正变得越来越低。无人机为丰富精神生活、展现个性自我助益良多,然而,当其被一些居心不良之人用来满足私欲时,由此带来的对他人私密生活的侵扰正让越来越多的人担心和烦恼。
未偷拍≠不担责
在杭州萧山区黄女士被侵扰事件中,“未发现确切的偷拍内容”,无法认定存在偷拍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否不存在偷拍行为,“飞手”就不用担责?无人机悬停窗外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确认有偷窥、侵犯隐私行为,“飞手”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志豪表示,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权,有权安宁生活,不受他人侵扰。因此,即便“飞手”不存在偷拍行为,但其将无人机悬停于他人窗外也是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权的侵权行为。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嘉表示,若确实存在偷窥、侵犯隐私行为,“飞手”将面临三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可提起诉讼,要求“飞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将偷拍的隐私内容进行传播、牟利,“飞手”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梳理近期发生的无人机侵扰事件,受害者常常意外与无人机“相遇”,面对他人窥视的“天空之眼”,自身往往只能是“干瞪眼”“生闷气”。
对此,廖志豪表示,如果发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建议在固定证据(如通过拍录无人机出现的时间、地点)后,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介入调查处理,后续如与“飞手”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视情向民航管理部门、无人机行业协会等投诉,要求对“飞手”进行处罚。
张洪嘉补充道,警方查明事实后,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飞手”进行拘留或罚款。同时,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管住乱飞的无人机?
面对乱入的无人机,应如何在技术和制度层面防范个人隐私被窥探?
张洪嘉表示,在技术层面,首先,可以在个人特定场所做一些物理防护:在阳台、窗户等敏感区域安装不透明窗帘、磨砂玻璃贴膜或防护网,从根本上阻断偷窥视线。其次,可以配备消费级的“无人机探测仪”,它可以通过分析无人机的无线电信号、Wi-Fi信号或声纹,在无人机靠近时向用户发出警报。
在制度层面,第一,要强化全流程监管与执法,严格实名登记与飞行报备,确保每一架售出的无人机都绑定到真实所有者,并要求在敏感区域飞行前必须向社区或物业进行报备,公开飞行目的;第二,应划定并执法“禁飞区/限飞区”,以立法形式明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场所周边一定范围为无人机禁飞或限飞区,并设立醒目标识;第三,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飞行、侵犯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出警处置,并综合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飞手”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形成有效震慑。
廖志豪强调,在技术层面,有条件的小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可以安装探测设备和智能安防设备,构建立体防御。在制度层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居民小区、酒店、医院、学校等私人生活密集场所无人机“黑飞”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如发现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形成“主动探测—及时反制—严格监管—全民参与”的防护闭环,有效应对无人机隐私侵犯问题。
现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仅规范120米以上空域,低空飞行监管存在法律真空。对无人机低空飞行的监管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对低空飞行无人机管理的核心依据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其法律位阶属于行政法规,而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虽几经修正,但对无人机的适航审定、空域权责划分等核心问题仍然缺乏细化规定。因衔接不足、层级错位,导致实践中出现‘下位法先行、上位法滞后’的尴尬局面。”廖志豪建议,及时对民用航空法进行修订,以弥合法律断层。同时,现行分类管理主要以重量为核心指标,允许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的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自由飞行且豁免部分审批,这一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城市复杂环境中低空安全的实际风险,建议引入飞行场景、人口密度等动态指标作为分类补充,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张洪嘉表示,建议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低空120米以下飞行纳入监管,明确责任部门、飞行许可、禁飞区划定及违规处罚细则。
管好乱飞的无人机,法律法规、智控网络、协同机制缺一不可,但最重要的,是“飞手”对规则的遵守与敬畏,只有时刻将“守法飞行 不碰红线”装在心里,形成共识,才能让无人机给人们的生活“添彩”而不是“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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