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案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5月,福建省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松溪县开展无线电监测期间,在GPS频段发现一不明信号,经监测排查和分析比对,该不明信号疑似非法信号。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及监测技术人员立即赶赴实地开展调查。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监测技术人员利用移动监测车及便携设备进行监测定位和逼近查找,最终锁定1台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经技术人员现场对该设备进行“开关机”测试,确认其为目标信号源。经核实,涉案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为南平市某养殖公司设置、使用,尚未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也尚未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当场自行拆除涉案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并承诺不再使用,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5月27日,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月2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6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南平市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无人机反制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严格执法维护电波秩序。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开关机”试验等多方取证,明确不明信号来源,确保证据链完整性。详实的证据奠定了坚实的案件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违法事实后,积极配合,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
罚教结合做好普法宣传。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告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的社会危害性,涉案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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